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精神,我局决定不再将“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已取消)、“医疗单位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经营企业审批”“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许可资格的批准”6项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各设区市及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自10月1日起,以上事项除1项取消外,其余5项均由必赢
负责实施。10月1日前市级已经受理的,由受理单位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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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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