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将修改意见请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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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辖区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统称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评定依托陕西省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系统开展,分级负责,动态管理。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实施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类监管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形成
第五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监督检查信息、产品检验抽验信息、投诉举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表彰奖励信息。
第六条 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类别、地址、工商登记等主体资质信息;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和行政相对人社会信用统一代码等信息。
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许可或备案、行政许可变更事项、认证管理、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及编号等应当公示的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相关信息。
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责任约谈等信息。
产品检验抽验信息:检验抽验发现问题及品种、数量、批次、时间等信息。
投诉举报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投诉举报内容、查处情况。
行政处罚信息:包括食品生产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等信息。各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表彰奖励信息:包括政府部门、上级机关、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方面的表彰奖励、典型示范及行业推荐等。
第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在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后,其信用信息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三章 等级评定
第八条 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实行100分制,根据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加分或扣分。90(含,下同)分以上评为A级,75分以上评为B级,60分以上评为C级,60(不含)分以下评为D级。
第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予以加分:
(一) 在食品安全方面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获政府表彰奖励的,获省级奖励加10分,获市级奖励加8分,获县级奖励加5分;
(二) 取得良好生产规范、HACCP、质量体系认证等的,加3分;
(三)已实现信息化追溯体系,应用效果良好的,加3分。
第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予以减分:
(一)以生效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公告及刑事判决书等执法文书为依据,对食品生产企业因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受到警告的,一次扣5分;罚款的,一次扣10分;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一次扣20分;责令停产停业的,一次扣30分;
(二)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责令改正等行政告诫的,一次记扣3分;
(三)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样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每一个批次扣3分;
(四)因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被监管部门进行责任约谈的,一次扣3分;
(五)在行政许可、生产经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次减20 分;
(六)造成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扣20分;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扣30 分;
(七)同一种违法违规适用多种扣分情形的,按扣分值最高的执行,不重复扣分。
第十一条直接评定为D级的情形:
{C}
(一){C} 收回或撤销相关许可、认证证书等的;
{C}
(二){C} 吊销许可证的;
{C}
(三){C} 责任人员被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
(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造成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因食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二条存在其他加分或扣分情形的,填写《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信息录入审批单》(附件1),由填报单位通过信息系统对信用评级分值进行调整。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全省统一信息查询公示平台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等依法查询、共享、使用。
第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可通过政务网站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对其信用评级有异议的,可以向属地监管部门申请更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管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
第五章 分类监管
第十六条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年度信用等级,按照以下方式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管理:
(一)A级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
(二)B级企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
(三)C级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加大产品抽检频次;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施行政约谈;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四)D级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产品列入重点抽检对象,企业列入飞行检查的名单;
特殊情况下,县(区)局可增加检查次数和抽检数量。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定等级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