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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陕西食品药品监管大事记编纂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20190731-091714-931

  • 文号

  • 状态

    有效

  • 发布时间

    2018年07月20日 00:00

关于印发《陕西食品药品监管大事记编纂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8年07月20日 00:00    点击量: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 陕西食品药品监管大事记>编纂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719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陕西食品药品监管大事记》

编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真实、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重大事件、主要工作成效和重要活动,保留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珍贵历史,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稳步推进提供历史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食品药品监管大事记》(以下简称《大事记》)指所记载的范围和内容是全省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大事、要事。

第三条  本办法界定了《大事记》的收录原则、主要内容、记录方法、编写要求等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

第二章  收录原则

第五条  坚持及时及早、准确无误原则。要注重事件的时效性,及时整理汇总,有关信息要准确可靠。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对重大事件的记述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如实反映事件的本来面貌,做到观点正确,述而不论。

第七条  坚持严格选择、突出大事原则。既要取材广泛,又要按标准严格筛选,做到大事突出,要事不漏,新事不丢,小事不收。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省局为本办法的主管部门,《大事记》编纂工作由省局办公室统筹负责,对《大事记》记录、记载进行审核。由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具体承办,负责《大事记》稿件的整理、编辑。各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素材。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大事记》实行月报送制度,由各单位每月进行编辑整理,稿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大事记》指定邮箱,由专人进行编辑整理形成初稿,经省局办公室审核,按程序提请局领导审定。

第十条  《大事记》每月在省局网站“大事记”专栏进行更新,每年出刊一次。

第五章  收录范围

第十一条  《大事记》的收录范围为:

1.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重大里程碑事件(机构设置、换届改组、重大改革事项等)。

2.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重大活动(省以上规格)。

3.省局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决定的全省食药监管重要事项。

4.涉及全省全局性的食品药品监管政策、法规和制度文件的制定、出台。

5.省局主要领导和其他领导同志重要活动。

6.厅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处分情况。

7.获得中央、国家部委授予的荣誉先进集体和个人。

8.年度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成效)。

9.省委、省政府调研全省食品药品工作情况。

10.中省领导同志对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所做的重大指示、批示。

11.其他需要刊载的重大事项或活动。

第六章  编写要求

第十二条  编写要求:

1.应按时间顺序记载,并标明序号。

2.一般应一事一记。对大事、要事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因果等力求记录清楚,必要的数据也要记录。

3.事件记载要真实、准确、及时,文字要简洁,做到大事、要事不漏。

4.对持续较长时间的,或阶段性的重要会议或活动,在事件结束后只做一次综合记载。

5.涉及多个单位共同参与的重大活动,由牵头单位负责整理供稿。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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