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规定:“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是失效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