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药监局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我省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原备案平台历史备案产品资料补录
因前期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无法在2022年5月1日前完成历史产品备案资料补充填报的,应向省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备案人在顺延期限内完成补充填报后,可以继续生产、进口;如相关产品不再生产或进口,相关备案人未计划补充填报的,应在顺延期限内主动注销,未在新平台取得账号权限的需在顺延期限内及时报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注销备案,已上市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取消备案;监管部门取消备案的产品,自取消备案之日起不得上市销售、进口。
二、关于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第50号),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于2022年5月1日前,按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因前期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无法在2022年5月1日前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应向省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
特此公告。
必赢-必赢app
2022年12月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