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有效保障疫情防控药品质量安全和保障供应工作,确保药品流通企业正常运营,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在一级响应期间到期或即将到期,省市县药品监管部门已受理换证申请的企业,其许可证有效期可延长至一级响应解除后30日。期间,药品经营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确保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状态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一级响应解除后30日之内,省市县药品监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药品经营企业在省市县药品监管部门已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等申请资料,且涉及现场检查的,暂不进行现场检查,暂停期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待一级响应解除后,省市县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对企业再行现场检查。
三、省市县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强化药品流通环节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各地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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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