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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陕西省白酒小作坊生产经营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17-12-15 00:00    点击量:  来源:

    为规范白酒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陕西省白酒小作坊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 20171218前将意见建议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肉制品及工业食品监管处。

联系人及电话:徐社郎 029-62288201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真:029-62288201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 年12 月13

 

 

陕西省白酒小作坊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白酒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白酒小作坊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电〔2015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行政区域内白酒小作坊生产经营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白酒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从事固态法生产加工销售白酒的个体生产经营者。

第四条 开办白酒小作坊应符合本地区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指导目录,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第五条 白酒小作坊负责人是白酒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公开承诺所生产加工的白酒质量安全。

第六条 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白酒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白酒小作坊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街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白酒小作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白酒小作坊操作指导规范;市县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白酒小作坊制定所生产品种的操作规程,完善相关制度和记录。

第二章 生产加工

第七条 白酒小作坊负责人应有传统工艺酿酒经验,且是本地(县)居民或有居住证的外地人员。

第八条 白酒小作坊应具有基本工艺展开所需要的面积,摊凉、发酵、蒸馏、原辅料存储应具备独立场所。

第九条 白酒小作坊应建立物料配比平衡流水记录,并留存相关资料。记录内容包括原辅料购进数量、使用数量、白酒产量、用电用水量及燃料使用量等。

第十条 白酒小作坊应当建立并执行原辅料采购验收及索证索票制度、生产加工过程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如实填写生产加工过程等各种记录,加强白酒生产加工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白酒小作坊采购的原辅材料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采购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十二条 白酒小作坊除生产加工固态法白酒外,不得生产其他发酵酒、配制酒、药酒和保健食品酒。

第十三条 白酒小作坊应依照《陕西省白酒小作坊操作指导规范(试行)》制定并执行白酒小作坊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白酒小作坊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销售去向(购买者)、联系电话、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五条 白酒小作坊销售预包装白酒的,应当加印或加贴标识。标识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白酒小作坊名称、许可证号、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以及成分或配料表等。包装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满足白酒基本贮存和运输要求。包装物不得有毒有害,污染白酒。

第十六条 白酒小作坊应设置检验室,对生产加工的每批白酒进行检验,出具自检报告;检验项目包括酒精度、甲醇、氰化物等。白酒小作坊每年应将所生产的白酒送至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保留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包括酒精度、甲醇、氰化物、铅、糖精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三氯蔗糖等。

第十七条  白酒小作坊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不得在沿街门店开办白酒小作坊,不得使用流动蒸馏设备生产加工白酒。

第十九条 禁止白酒小作坊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工业酒精、甲醇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

(二)外购白酒原料勾调加工白酒,使用食用酒精勾调加工白酒。

(三)在固态发酵法生产的白酒中添加食品添加剂及其它化学物质。

(四)在生产加工场所内存放与固态发酵法生产无关的原辅料及设施设备。

(五)白酒小作坊现场将新蒸馏出锅的白酒直接销售。

第二十条 白酒小作坊若向食品经营者出售散装白酒,食品经营者应公开承诺专营该白酒小作坊产品,且不经营其他小作坊散装白酒。

白酒小作坊向食品经营者出售白酒,应使用一票通”。

第三章 经营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购进白酒小作坊产品时,应索取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自检报告以及一年内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白酒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供货者印章。

购进白酒小作坊产品时,每批都应索取一票通”作为进货凭证。

第二十二条 白酒小作坊产品经营者应公示所经营白酒加工者的名称、负责人、许可证号、生产地址等有关信息,并公开承诺不经营其它白酒小作坊生产加工的产品。

第二十三条 经营白酒小作坊产品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四条 经营白酒小作坊产品应建立销售记录,内容包括购买者姓名、地址、购进数量、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白酒小作坊的日常监督管理。白酒小作坊集中的县区,每年应制定白酒小作坊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计划应包括日常监督、教育培训、检验检测,专项检查等内容。

日常监督包括物料配比平衡流水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白酒小作坊监管工作档案,详细记录白酒小作坊的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随时补充更新相关监管信息。

第二十七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白酒小作坊负责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白酒生产加工关键控制点和风险管控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白酒小作坊产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加强白酒小作坊产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对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发现产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置。

省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辖区白酒小作坊总户数的一定比例组织对白酒小作坊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对辖区所有白酒小作坊产品进行监督抽检。

第二十九条 白酒小作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用非固态法生产加工白酒、生产加工假冒白酒的,按照《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查处;涉嫌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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