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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 : 2018-01-31 00:00    点击量: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监督抽检中,涉及我省8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宝鸡市渭滨区峪泉便民市场水产临时摊位王丙建经营的河虾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经营(抽检)日期: 2017-07-03

(二)风险控制情况

食品销售者王丙建购进该批次河虾 6千克 ,已全部销售,未召回不合格产品。

(三)调查处理情况

食品销售者王丙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已涉嫌构成刑事追诉标准,宝鸡市渭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1024将案件移交宝鸡市渭滨区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未在经营环节排查出原因。

(五)移送通报情况

宝鸡市渭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追溯了不合格河虾来源,已将有关线索移送产地所在地宝鸡市凤翔县农业部门调查处理。

二、户县洋洋金阳光商店经营的鸡蛋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生产日期: 2017-11-05

(二)风险控制情况

该企业购进该批次产品 95.14千克 ,销售 85.14千克 ,扣押 10千克 。该企业发出了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 12千克

(三)处罚情况

户县洋洋金阳光商店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五十四条之规定,西安市鄠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户县洋洋金阳光商店免予处罚,没收不合格产品 22千克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未在经营环节排查出原因。

(五)移送通报情况

西安市鄠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追溯了不合格鸡蛋来源,上游供货商涉嫌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已构成刑事追诉标准,此案件移交西安市鄠邑区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三、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润家超市经营的鸡蛋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经营(抽检)日期: 2017-11-07

(二)风险控制情况

该企业购进该批次产品 32.8千克 ,已全部销售。该企业发出了召回公告,未召回不合格产品。

(三)处罚情况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润家超市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五十四条之规定,西安市未央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润家超市免于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未在经营环节排查出原因。

(五)移送通报情况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追溯了不合格鸡蛋来源,已将有关线索移送上游供货商所在地渭南市华阴市食药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四、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宜修便利店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克百威。经营(抽检)日期: 2017-11-07

(二)风险控制情况

该企业购进该批次产品 3.2千克 ,已全部销售。该企业发出了召回公告,未召回不合格产品。

(三)处罚情况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宜修便利店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五十四条之规定,西安市未央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宜修便利店免于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未在经营环节排查出原因。

(五)移送通报情况

西安市未央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追溯了不合格豇豆来源,已将有关线索移送上游供货商所在地西安市新城区食药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五、西安市雁塔区彭秋波生鲜鸡批发部经营的鸡胗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氯霉素。经营(抽检)日期: 2017-08-25

(二)风险控制情况

该企业购进该批次产品 10千克 ,其中 2千克 退回供货商,其余已全部销售。该企业发出了召回公告,未召回不合格产品。

(三)处罚情况

西安市雁塔区彭秋波生鲜鸡批发部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法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西安市雁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8元;罚款1000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兽药导致。西安市雁塔区彭秋波生鲜鸡批发部针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更换了供货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五)移送通报情况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追溯了不合格鸡胗来源,已将有关线索移送上游供货商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食药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六、西安市碑林区李恒坤水产店经营的草鱼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孔雀石绿。经营(抽检)日期: 2017-06-26

(二)风险控制情况

该企业购进该批次产品 30千克 ,已全部销售,未召回不合格产品。

(三)处罚情况

西安市碑林区李恒坤水产店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西安市碑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40元;罚款20000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未在经营环节排查出原因。

(五)移送通报情况

西安市碑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追溯了不合格草鱼来源,已将有关线索移送上游供货商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      食药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七、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文苑路购物广场经营的从西安格润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的2批次土鸡蛋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2批次土鸡蛋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生产日期: 2017-08-14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上述2批次产品实际为同一批次,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文苑路购物广场共购进 82.5千克 ,已全部销售。

西安格润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 85千克 ,已全部销售。

上述经营企业发出了召回公告,未召回不合格产品。

(三)处罚情况

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文苑路购物广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五十四条之规定,西安市长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文苑路购物广场免于处罚。

西安格润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以下处罚: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未在经营环节排查出原因。

(五)移送通报情况

西安市鄠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追溯了不合格土鸡蛋来源,已将有关线索移送上游供货商所在地西安市周至县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 129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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