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委托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我局决定将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药品广告异地备案”、“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化妆品生产许可”、“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委托至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自2019年1月9日起,我局不再受理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相关审批事项申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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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