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36项证明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4号),现将取消的36项证明事项(详见附件)予以公布。附件所列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停止执行。附件所列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涉及修改部门规章的,按程序修改部门规章后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docx
//2.取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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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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