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我局印发《关于征求<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等两个文件意见建议的函》(陕药监办函〔2024〕246号),面向全省药品监管系统及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征求修改意见,并向社会发出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共征集到12条意见建议,经对意见建议逐条梳理、研究讨论,采纳了《基准》分则第七条“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可裁量的处罚,明确“初次违法”中“五年”的起算时间等合理化意见建议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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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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