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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9-03-19 00:00    点击量:  来源: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19]22号)文件要求,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省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部署如下:

一、整治内容

开展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查处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违规经营行为,确保经营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3月20日至4月30日)

药品零售企业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主动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零售企业对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的执业药师,应于4月30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对执业药师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予以注销。

(二)监督检查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

各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对经过自查整改仍存在执业药师“挂证”、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等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予以查处,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

对存在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及时予以公告。

(三)督查指导阶段(7月1日至31日)

省局将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指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工作推进不力、整治效果不佳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总结检查阶段(8月1日至31日)

各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对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取得成效认真总结,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建立长效机制。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8月31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三、几点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专项行动是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落实责任,抓出成效,确保整治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引导。各地要借助央视3.15晚会媒体曝光的契机,积极开展社会宣传,提升全社会对执业药师在保障用药安全、提升质量管理方面重要性的认识,强化社会监督。

(三)推动社会共治。各地要充分利用12331投诉举报平台,对存在执业药师“挂证”、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不配合执业药师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等行为进行举报。对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零售企业,通报当地医保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

 

 

                 必赢-必赢app 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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