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药监办函〔2019〕72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销售使用23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19年第22号)(见附件),请各市(区)局尽快督促辖区内所有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所涉及药品在我省的销售和使用,并配合做好产品召回工作。召回工作应于2019年6月15日前完成,召回产品由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附件://关于23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19年第22号).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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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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