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进一步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已于
2018年3月1日
施行。
《实施细则》要求,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
《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实施细则》还明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只能供本单位使用。未经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也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医联体成员单位内部各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供成员单位相互使用。(贺一辰 郑梅子 陈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