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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制定《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诚信“红黑榜”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 2017-06-22 00:00    点击量:  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加大对守信者褒奖和失信者惩戒力度,督促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第一责任,促进市场主体建立企业信用体制,树立诚实守信意识,推进食品药品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诚信“红黑榜”管理制度》。

《制度》规定,“红黑榜”是指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符合本制度规定、按照程序产生、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的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保健用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四品一械”)生产经营者、管理者名单。对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表彰或在建立产品内控体系、保障产品安全中做出突出贡献等六种情形可纳入“红榜”;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阻挠监督检查、伪造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等严重处罚、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等十四种情形纳入“黑榜”。发布的“红黑榜”包括基本信息、纳入理由、公布期限等。

对纳入“黑榜”的生产经营者,将记入信用监管档案,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考试,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追踪整改情况,取消两年内评先评优资格,责令报告生产经营情况等监管措施。对纳入“红榜”的生产经营者,将通过优先推荐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获得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予以表彰奖励、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等措施予以激励。

对“红黑榜”实行动态管理,红榜在公布期间,监督抽检中产品不合格、被举报投诉并核查属实、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之一的,将撤销红榜资格;黑榜在公布期间,积极整改、纠正有关行为的,提出申请经验收整改到位的,按程序经批准后可予以撤销。

《制度》规范了“红黑榜”筛选、推荐、异议复核、审批等程序,明确了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细化了“红黑榜”公布期限及管理措施,将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红黑榜”发布工作。(宝鸡市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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