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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推行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服务试点工作
发布时间 : 2018-10-16 00:00    点击量:  来源: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医药产业“互联网+”发展,推动铜川市药品零售企业信息化建设,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用药安全,铜川市试点推行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服务工作。

电子处方服务,是指患者通过互联网与医生进行远程问诊后开具处方的诊疗活动,能实现一般轻症和慢性病的问诊、用药。开展此项工作的企业为在铜川市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在铜川市药品经营企业信用评定中获“基本守信”级以上,且在日常监管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

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选择具备相关网络技术、硬件设备条件的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合作建立远程医师诊疗、电子处方应用平台。同时,企业应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远程医师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合法医疗机构注册管理。各药店终端必须能查询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保存时限内的每一笔处方开方及审核的详细记录。企业端的电子处方系统必须能够和执业医师清晰流畅的视频对讲,在后台保存咨询录音和视频文件,便于事后抽查。

试点工作中,要求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时,处方应当经执业药师审核合格后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电子印章)方可调配;电子处方不得用于急诊病例,不得开具特殊药品,不得用于儿童、孕妇以及65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群体。(铜川市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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