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yjj/2023-00084
陕食药监发〔2015〕40号
废止
2015年04月23日 00:00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
现将《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总局《关于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稽[2014]1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保健用品(以下简称五品一械)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全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公开省本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各设区市(委)、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指导、监督辖区内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
第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要通过本部门或当地政府网站公开。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遵循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本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公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省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由省局稽查局负责。各设区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或工作程序,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监督、指导和考核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管理制度或工作程序;
(三)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的内部审核和信息发布;
(四)及时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五)本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内容;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主体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姓名等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信息采取符号替代或删除方式进行处理。
第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四)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案件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审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并报上一级机关批准;本办法第七条其他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报请本部门主管稽查和信息公开的负责人共同批准。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期限:一般为2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对实施资格罚的公布期限,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执行。
第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信息公开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准确性、一致性。
第十一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到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体系。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建议当地政府或纪检监察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内容的;
(三)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五品一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布不当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原公布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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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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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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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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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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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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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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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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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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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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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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