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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赢-必赢app 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

    yjj/2022-00016

  • 文号

    陕药监发〔2022〕8号

  • 状态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13日 10:09

必赢-必赢app 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的通知
陕药监发〔2022〕8号
发布时间 : 2022年04月13日 10:09    点击量: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必赢-必赢app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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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必赢-必赢app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必赢-必赢app (以下简称省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对工作,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省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以及省局派出机构依法以省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省局作为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进行应诉,适用本制度。

省局派出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省局派出机构作为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进行应诉的,由省局派出机构自行组织复议答复或应诉,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省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和省局派出机构进行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对答复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协调省局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配合做好相关复议、诉讼应对工作。

作出被复议或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的省局处室、直属单位或省局派出机构负责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起草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诉讼答辩状,并承担相关材料收集整理及相应举证责任。

第二章 行政复议

第四条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等法律文书,经省局负责人批示后,由省局政策法规处组织省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或省局派出机构做好以下行政复议应对准备工作:

(一)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包括作出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法律依据、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材料。

(二)对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复查。包括行政主体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规范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裁量是否适当。

(三)针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起草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应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写明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和所履行的法定程序,阐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在适用法律上的正确性和程序上的合法性。

(四)就复议应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向省局主要负责人报告。重点汇报对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情况、应对策略、答复意见。须聘请律师代理案件的,提请省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决定。

第五条 作出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省局处室、直属单位或省局派出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省局政策法规处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供证据材料。

第六条 省局在收到上级行政复议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法律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复议机关。

第七条 作出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省局处室、直属单位或省局派出机构,在复查时或复议期间发现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应及时提出撤销或者变更的意见;需要停止执行的,及时提出停止执行的意见。

省局根据上述意见,依法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定的,作出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省局处室、直属单位或省局派出机构应主动与复议申请人联系沟通,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争取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第八条行政复议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行政应诉

第九条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经省局负责人批示后,由省局政策法规处组织相关省局处室、直属单位和省局派出机构做好以下应诉准备工作:

(一)根据案情需要,经省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委托诉讼代理人,并确定代理权限,代理人中至少有1人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人。

(二)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包括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法律依据、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材料。

(三)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复查。包括行政主体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规范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裁量是否适当。

(四)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研究应诉策略,起草答辩状和代理词。答辩状应写明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和所履行的法定程序,阐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在适用法律上的正确性和程序上的合法性。

(五)就应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向省局负责人报告。重点汇报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情况、应诉策略、答辩意见和代理意见。

第十条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省局处室、直属单位或省局派出机构,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省局政策法规处提交答辩状并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省局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将答辩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提交法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须在开庭前提交法院。

第十二条 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省局处室、直属单位或省局派出机构,在复查时或诉讼期间发现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应及时提出撤销或者变更的意见;需要停止执行的,及时提出停止执行的意见。

省局根据上述意见,依法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定的,应在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将决定书面告知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争取原告撤回诉讼。

第十三条出庭应诉其他有关活动按照行政诉讼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终结后,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收集、整理复议或应诉的案卷材料并装订成册,交省局档案室保存。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所需经费由省局专项列支。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4月20日发布的《必赢-必赢app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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