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赢-必赢app 关于禁止经营林丹(林旦)原料药及相关制剂的通知
yjj/2021-00098
陕药监函〔2021〕306号
有效
2021年09月10日 16:37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分局),相关药品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对涉嫌违规生产经营林丹(林旦)原料药及相关制剂情况进行调查处置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1〕80号)要求,为做好禁止经营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林丹(林旦)及相关制剂工作,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药品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2019年第10号)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林丹(林旦)管理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60号)等要求,禁止线上线下销售林丹(林旦)及原料药及相关制剂。
二、各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分局)要组织对辖区内企业经营林丹(林旦)原料药及相关制剂情况全面摸排,坚决停止林丹(林旦)原料药及相关制剂的销售行为。要重点督促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开展自查,平台一旦发现展示林丹(林旦)原料药及相关制剂销售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下架产品、屏蔽信息等措施,同时报告相关经营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
三、各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分局)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政策宣传,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监督药品经营企业落实有关文件要求。对监测线索涉及企业(见附件)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并于2021年9月12日前将调查处置情况报送省局。对新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各市(区)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查处;对发现跨区域线索企业要及时将相关线索情况上报省局,必要时可开展延伸检查。省局将对跨区域线索企业组织实施查处或将相关线索情况予以通报,必要时报告国家局。
联系人:李文献029-62288059
附件:监测线索涉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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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监测线索涉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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