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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赢-必赢app 关于印发《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yjj/2020-00155

  • 文号

    陕药监发〔2020〕104号

  • 状态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18日 08:39

必赢-必赢app 关于印发《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药监发〔2020〕104号
发布时间 : 2020年11月18日 08:39    点击量: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相关直属单位:

《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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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1月1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必赢-必赢app 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物品的管理,规范监缴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必赢 及各分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扣押、没收物品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没收物品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三条【管理概念】 本办法所称扣押、没收物品,是指必赢 及各分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扣押、没收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等。

第四条【法规标准】 扣押和没收物品管理、处置应当符合《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拍卖法》《环境保护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实施原则】 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处置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没管分离、公开透明、科学环保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物资验收、保管、交接、对账和报告制度。

第六条【费用支出】扣押、没收物品的搬运费、仓储费等保管费用列入办案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第七条【管理原则】应妥善保管扣押、没收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损毁、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得擅自变价处理、或者拍卖。

第八条【保管要求】 必赢 和各分局应设立扣押、没收物品保管专用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由局办公室管理并确定专管人员,实行统一保管。

扣押、没收物品实行一案一单,分类存放,便于核查、保存及处置。

扣押、没收物品数量、体积较大,专用仓库无法容纳,或经转移可能影响其性能、损毁、灭失的,由办案机构提出并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实行委托保管。

对需要委托保管的,办案机构应出具委托文书,注明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贮存要求等主要项目,委托保管机构应严格按要求妥善保管涉案和罚没物资。

涉及附条件管理,或者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运输、贮存管理。

第九条【强制扣押】 涉案物品需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机构应当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5日内,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向管理人员移交涉案物品,履行入库手续。

第十条【入库手续】 对依法没收的物品,办案机构应当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收回没收的物品,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清单》,在政策法规部门的监督下向管理人员移交没收物品,履行入库手续。

扣押、没收物品验收入库后,管理人员应开具《罚没物品入库清单》(一式三份),分别交办案机构、财务部门各一份,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登记保存】管理人员应建立《扣押、没收物品出入库登记台帐》,对扣押、没收物品逐一登记,定期核点。应采取措施,防止物品被盗、损毁或变质。

第十二条【强制解除】 解除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需要归还当事人的涉案物品,由办案机构凭《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向管理人员提取涉案物品,履行相关出库手续。

办案机构向当事人交还解除强制扣押措施的涉案物品时,要由当事双方逐一对物品进行清点验收,并制作清单,由当事人确认签字,交还过程应全程采取视频方式纪录。

第十三条【特殊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对扣押、没收物品按规定程序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一)易腐烂、变质的或临近保质期的;

(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无法进行保存的其他物品。

第十四条【处置提出】 对没收物品的处置,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涉案当事人享有的救济权利期限届满后,由办案机构会同局财务管理部门、纪检、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处置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没收物品清单》,报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统一处置。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其它特殊管理物品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处置程序】 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办案机构凭《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没收物品清单》,在局政策法规部门监督下向管理人员提取待处置罚没物品,共同履行出库手续,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处置原则】 没收物品的处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没收物品的属性,采取拍卖、回收利用、捐赠、销毁或者做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拍卖处置】经检验或者鉴定,没收物品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

(一)不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

(三)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没收物品的拍卖由局财务管理部门报省财政厅后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履行拍卖程序,并组织拍卖。拍卖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国库,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八条【回收处置】无使用价值且不宜进行其他处置,但经回收处理可进行再利用的没收物品,可由回收企业收购。

废旧物品回收企业由局财务管理部门上报省财政厅后按照比较择优的原则确定,交由废旧物品回收企业收购处理的完整物品,应有防止重新流向市场的措施。

第十九条【销毁处置】 没收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销毁:

(一)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

(三)过期、失效、淘汰、变质、污染、未标明效期和批号、不合格的;

(四)其他应当销毁的没收物资。

第二十条【捐赠处置】 对有使用价值但无法拍卖且不宜销毁的没收物资可依法捐赠,用于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支援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等。捐赠行为,应当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组织实施】 没收物资的拍卖、回收利用、销毁、捐赠由局务会确定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过程应在局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处置要求】没收物品的销毁不得妨碍公众生产生活,不得影响公共卫生、交通秩序、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

销毁没收物品应当制作销毁记录。需拍照、摄像的,应拍摄图片或视频资料。

法律、法规对没收物品有专门、专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账务管理】局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没收物品处置的财务手续与账务管理,统一办理与没收物资处理有关的所有资金往来;没收物资的变价款,由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二十四条【档案资料】 没收物品处置完毕,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文书、凭证、文字记录、视频及图片资料等归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二十五条【管理责任】 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处置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扣押、没收物品损毁、变质或灭

失的;

(二)侵占、挪用、调换、私存、私分扣押、没收物品

的;

(三)违反程序和要求处理扣押、没收物品的;

(四)向当事人收取扣押、没收物品保管费用的。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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