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核)发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及过渡期暂行规定的通知
yjj/2020-00046
有效
2018年03月21日 00:00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药品管理法》和2017年3月新修订的《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676号令)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制备、研制和使用管理,省局在省内外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备、研制和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实际情况,现将换(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证》范围及要求
我省凡依法持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含过期和在效期内)的医疗机构,均应申请换发。对拟放弃换证或不符合换(核)发验收标准的医疗机构,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全本原件,经所在地市局审核后上报省局,省局将依法注销其《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二、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证》范围及要求
凡未按规定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应申请核发。自2018年6月1日起,凡未取得第一类《放射性药品使用证》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体外诊断用放射免疫分析药盒;自2018年12月1日起,凡未取得第二类《放射性药品使用证》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放射性药品品种(除体外诊断用放射免疫分析药盒外),不得将购入的放射性药品进行简单稀释或不稀释用于患者;自2019年6月1日起,医疗机构凡未取得第三类《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不得自制即时标记放射性药品品种(含自行淋洗核素发生器);医疗机构凡未取得第四类《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不得自行研制、使用放射性药品新品种。今后,凡需制备、研制和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申请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不得擅自制备、研制或使用放射性药品,否则依法按无证制备、研制或使用放射性药品查处。
三、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范围及要求
凡未按《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6]4号)规定向省局备案并取得批件的,自2019年6月1日起,不得自制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
四、有关工作要求
1.各市(区)局要按照省局制定的医疗机构换(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方案(附件1)、《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附件2)要求,认真调查摸底,掌握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备、研制和使用放射性药品的情况,督促指导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整改;认真细致审核申请资料,严格按照换(核)发验收标准组织现场检查,出具审核意见;对未按期换(核)发的医疗机构,监督其停止制备、研制或使用放射性药品。
2.各市(区)局要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制备、研制和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的监管,重点要加强对持有第三类、第四类《放射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监管,确保其放射性药品制备、研制和使用的质量和安全。
3.各市(区)局对换(核)发证和《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局药化生产监管处联系。
联 系 人:詹养义
联系电话:029-62288053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 年3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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