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2018]79号),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落实。省局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属地管理责任
各地监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宣传培训、监督抽检、日常巡查等工作,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二、督促指导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及销售者履行其主体责任
各地监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及销售者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定期自查等制度,坚决不采购、贮存、销售来源不明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不再销售过程中违法违规添加和使用违禁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发现有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隐患的,立即依照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三、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规范化管理
各地监管部门要结合我省已经开展的创建“食用农产品示范批发市场”、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监管等工作,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引领作用,切实做到场内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质量可控”,让更多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超市参与进来,共同提升我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强化部门协作,应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各地监管部门要做好与当地农业、公安、林业、商务、卫生等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联合执法,依法做好食用农产品生产、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各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请分别于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报送省局食用农产品流通监管处。
联 系 人:秦艳丽
联系电话:029-62288358
附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2018]7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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